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校的精神,确保学校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师范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全称为洛阳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
第六条 学校是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以培养普通本科生为主。
第七条 专升本学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洛阳师范学院。具有洛阳师范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学校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洛阳师范学院专升本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324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措施,集体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政策要求
第十条 我校专升本按“普通类计划”“原建档立卡考生专项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三大类进行招生,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时,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河南省普通类考生(含原建档立卡考生)录取办法: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国家考试招生规定的程序、要求,统一组织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办法:各联合考查组牵头高校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成绩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与普通专升本同步安排录取工作。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综合考查,根据考生填报志愿优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政策
第十五条 我校2025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1.学费标准:
文史类 4400元/生·年;
理工类 5000元/生·年;
艺术类 8000元/生·年。
2.住宿费标准:四人间 1100元/生·年;六人间800元/生·年。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为主体,校设奖学金、勤工助学岗、发展性资助项目、特殊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勤、减”等多措并举的完整学生资助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一)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20000元。
(三)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奖学金,根据成绩评定,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500元和800元。
(四)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三个不同档次,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退役士兵学生均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
(五)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资助标准是每月48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79-6861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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