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考试
诚信应考 严守纪律
牢记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考前准备
一:考生应做好考前身心调整
各学院考前加强考试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健康考试心态,帮助考生做好心理调整,避免考试期间心理状态上的起伏。考生临考前应注意劳逸结合,饮食起居讲卫生、有规律,避免进食生冷和辛辣刺激性食物,预防疾病侵袭和身体损伤,让身体和精力在考试时达到最佳状态。
二:考生按时参加模拟入场演练
各学院要提醒考生注意保管好准考证和身份证,熟悉准考证上印制的各科考试时间、考场编号。身份证丢失的要抓紧时间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带照片的身份证明(由公安部门在照片上加盖骑缝章)。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齐全进入考场。
考试前,学校会组织专升本考生进行包括无声入场、身份验证、突发异常情况处置等在内的全过程模拟演练,主要目的是帮助师生熟悉考试流程,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和程序,同时调试好设备。
考生注意事项
一:备好考试文具
考试文具由考生自备,允许携带的文具为:塑料透明外壳黑色字迹中性笔(含备用芯)、塑料外壳自动涂卡铅笔(2B,含备用芯)、绘图可换芯铅笔(黑色字迹HB或2B,含备用芯)、橡皮(无封套)、三角板(含45°、30°直角三角板)、圆规,以及用于文具收纳的全透明塑料文具袋(盒)。规定以外的文具不得带入考场。
考生应提前备足考试所需文具,并配合做好文具检查,保证文具合规、适用。文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带入考场。每场考试结束,文具不得带出考场,用毕应自行收纳放入文具袋(盒)内并放置于座次标签旁,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带出考场。为保障考生应急所需,考点备有适量考试文具,考试过程中,考生如遇文具使用异常,可向监考员申领;下场考试考生如需增补文具,入场前仍须接受监考员检查。
二:检查携带物品
考生只能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文具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严禁携带具有通信及照相功能(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或者有扫描、录放、计算、存储、查询等功能的电子产品,带有金属的服饰或铁磁性物品,手表等计时工具,各种食品及自带的饮品,以及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进入考点(场)。请考生提前备好适宜衣物(两套为宜),确保考试入场顺利。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特殊物品的,须按要求提供考生体内植入特殊物品证明。重点提醒:手机等通信工具严禁带进考点(场),请考生不要携带或提前交由老师或家长妥善保管。